百家乐- 百家乐官方网站- APP下载以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2026-02-26百家乐,百家乐官方网站,百家乐APP下载
习高度重视国家生态安全,多次强调要“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了“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部署“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要求“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因此,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载体,是加快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的法治引擎,也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护航国家生态安全的关键所在。202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共五编、1242条,总体上看,既实现了对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单行法的系统整合、集成优化,又基本上实现了将近些年来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系列理念创新、体制改革、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予以吸纳,这突出体现为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思想指引和战略体系下,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立为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价值目标。对比于《长江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少数几部单行法直接规定了“生态安全”条款,草案三审稿将“维护生态安全”确立为价值目标,系统规定了生态安全制度体系。草案三审稿的总则编第1条、第22条、第124条分别在立法目标条款、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预警机制条款中直接规定了“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编在第675条、第676条、第688条、第716条、第790条、第814条、第853条、第877条、第881条、第882条、第883条等多个条文中直接规定了“生态安全”保障制度。共9个分编、526条、占草案三审稿条文数量近一半的第二编污染防治编,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生态安全”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污染防治编不需要或者不能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任务,在草案三审稿已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立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价值目标的背景下,污染防治编也承担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使命与功能。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构建的国家生态安全法治体系,不仅仅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工作机制,更是借助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契机,实现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理念的全面提升和制度体系的系统创新。总则编在“基本规定”中增设“维护生态安全”的价值目标和工作机制条款、生态保护编从《长江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单行法中平移的生态安全条款,固然是生态环境法典实现“维护生态安全”立法目的的直接的制度安排,但污染防治编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也应承担重要功能。实现生态环境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必然要求。草案三审稿在总则编第1条实现的创新是将“维护生态安全”确立为价值目标之一,其意义在于将原来主要集中于重要流域与区域立法、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的“生态安全”立法目的,擢升至统摄整个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价值目标。立法目的条款的体系定位决定了其承担引领立法活动方向的功能,昭示了国家生态安全被确立为一类独立类型的社会现象,应当成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独立调整对象,在各分编中作相应的制度安排。梳理三个阶段的草案审议稿,总则编一审稿第1条尚未将“生态安全”纳入立法目的,仅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条款和监管体制条款中概括规定,国家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要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并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二审稿和三审稿开始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立为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目标。草案的这一演进过程表明,对于生态环境法典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内在规律与立法需求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与立法完善的过程。根据法律体系融贯性理论,总则编第1条立法目的条款中对于“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性价值判断必须贯穿并指引各分编的具体制度设计,污染防治编也应当承担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立法使命,这既是法典编纂体系化的内在的、形式理性的必然要求,又是其作为法典有机组成部分所必须遵循的体系融贯的要求。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内在需求。一般而言,“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生产和发展所需要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者少受破坏和威胁的状态,它既指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与功能稳定,也需要以其对人类需求的支撑与满足程度为指标。因此,“生态安全”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其表征是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维持生命系统、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适宜与良好状态,注重的是生态系统的内在的、动态的完整性,而非仅仅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单一的环境要素或生态要素的保护。这一特征使得既有的以单一环境要素或污染物质防治为立法目标的污染防治单行法并未承担维护生态安全的立法目的。而近几年制定的《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立法则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系统观为立法指导思想,契合生态安全的整体性和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空间尺度性。实际上,并不存在超越具体环境要素安全的虚幻的“生态安全”,环境要素之间的密切关联、相互制约的相关性,以及污染物在环境要素之间的迁移转化的特性,均会使环境污染影响到生态安全。因此,生态安全强调生态系统具有的结构完整和功能稳定的健康状态需要以具体环境要素处于健康状态为前提,这使得污染防治编的法律制度应当为维护生态安全提供基础和支撑。直接规定“生态安全”条款。草案三审稿污染防治编中有且仅有一个直接规定“生态安全”的条款,即在第六分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之第465条对“固体废物”的立法界定中,“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该条规定平移自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附则第124条对“固体废物”的术语解释。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唯一一部将“维护生态安全”确立为立法目的的污染防治单行法,被整合进入草案三审稿后仅保留的第465条的规定,该规定主要用于描述固体废物的潜在危害属性,并非创设一项以“维护生态安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制度。规定与“维护生态安全”相关的“环境安全”条款。草案三审稿污染防治编中还有四个规定“环境安全”的条款,分别是在第二分编大气污染防治的第247条规定的“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的第274条规定的“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第五分编土壤污染防治的第396条规定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第八分编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第605条规定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环境安全”是指人类生产与发展所依赖的环境要素免受污染、破坏与耗竭的状态,聚焦于环境污染防治与废弃物处理,避免环境质量恶化进而导致生态系统的结构受损、功能退化,威胁或损害生态安全。基于环境安全是生态安全的重要条件和外在表现,草案三审稿污染防治编中规定的“环境安全”条款虽然并非直接维护生态安全,却能够为维护生态安全提供基础条款与坚实支撑。规定环境要素的安全保护与污染物质安全处置条款。草案三审稿污染防治编还在分编中规定了单一环境要素安全保护、污染物质安全处置的法律制度。比如,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的第268条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优先“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第293条对“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第32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措施或者生态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规定,第323条针对“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规定了防治措施;第四分编海洋污染防治的第385条针对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规定“船岸双方应当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第388条规定“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第391条针对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第五分编土壤污染防治的第416条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第420条规定“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第448条针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的安全利用方案进行了具体规定;第六分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第494条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的“安全分类存放”,第495条规定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第518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等设施、场所建设以“保障处置安全”,第535条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八分编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第602条将“安全第一”确立为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工作原则,第608条规定“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第615条规定“安全许可”制度,第618条规定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这些分散于污染防治编各分编的具体规定,定位于在污染防治制度实施过程中对各具体环境要素的安全保护,或对污染物的安全存在、安全处置,虽然这些制度直接服务于单个环境要素的质量与可持续利用性或者某类重要污染物质处理的安全性,并非以生态系统整体的结构、功能、稳定性及服务能力为实施目标,难以直接服务于、作用于整体性的生态安全,但具体环境要素安全、污染物安全处置是维护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这类制度也可以间接维护生态安全。污染防治编中,直接规定“生态安全”条款、规定与“维护生态安全”相关的“环境安全”条款、规定环境要素的安全保护与污染物质安全处置条款这三类条款,定位于单一环境要素的安全保护、污染物的安全处置,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整体性生态安全的间接维护,但距离实现维护生态安全的理想目标,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在污染防治编以整合现行污染防治单行法为主体内容、针对单一环境要素与污染物质展开制度设计的前提下,务实的制度体系优化路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完善污染物跨介质污染防控机制。生态安全表征的是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的健康程度与良好状态,而污染防治编则以具体环境要素、污染物质为管控对象。因此,污染防治编实现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价值目标,需要针对环境要素相互关联,污染物并非局限于单一环境介质、而是在环境要素中迁移转化的特性,完善污染物跨介质污染防控机制,实现在生态安全视野下完善环境安全保障制度。草案三审稿污染防治编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的第450条平移自《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5条,注重了土壤污染与水污染之间的关联性,从土壤污染会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角度提出了制定防治污染方案、采取相应措施的要求。建议可以参考借鉴该条规定,在第一分编通则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设污染物跨介质污染防控机制,作为普遍适用于污染防治各分编的一般规定,要求针对污染物的跨介质迁移、转化、富集的综合生态效应进行评估,进而制定防治污染方案、采取相应措施的要求。创设污染防治编空间治理制度。虽然污染防治编主要以单一环境要素、污染物质防治作为规制对象,但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往往会跨越单一环境要素而发生于大尺度空间,比如草案三审稿污染防治编中也有针对“地区”“重点区域”“控制区”“场所”“地块”“禁燃区”“公共场所”“填埋场”“消纳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不同划分标准与尺度的空间作为管控对象与管控单元。在这些环境空间,污染防治以单一环境要素、具体类型污染物质防治为基础,但并不限于此。建议创设污染防治编的空间治理制度,将“污染场所”作为污染防治的一类独立立法对象。具体建议是在第一分编通则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设一条关于“污染场所”的规定,明确以保障不同类型环境空间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为目标,要求形成构成不同类型环境空间的环境要素的安全利用方案,若该区域遭受污染损害,可将其界定为“环境危害区”并要求制定整体性的污染防治方案与具体措施。通过这一规定,可在尽量减少立法成本的基础上,为各分编中以不同形式涉及的环境空间治理提供基本规定。


